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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门槛再放宽:取消社保缴纳限制条件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2-29 04:50:13 点击数:

  南京积分落户门槛再放宽:取消社保缴纳限制条件,对积分落户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实施办法》,原申请条件中“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调整为“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即取消社保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本市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五条 市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PG电子官方网站、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

  市发展改革、数据、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

  (一)参保情况。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二)居住期限。根据意向者在本市连续居住期限按月赋分。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期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 市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及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第十四条 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

  (二)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是指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9日。《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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